第二百七十一章 道德规范-《大秦工程兵》


    第(1/3)页

    辩论并没有因此而结束,因为包括扶苏在内还有其它人对这故事依旧感兴趣。

    王贲插嘴问了句:

    “副将,若农家利于种花,儒家利于养鹿,那么法家是否利于狼?”

    沈兵点了点头,回答:

    “或可如是说。”

    沈兵之所以这么回答,是因为法家的确对战争有利。

    但其前方又用了个“或可”,则是因为“以法家治国”与现代的“以法治国”是两回事。

    此时的法家强调的是“法”、“术”、“势”。

    法就是制定法律乃至推行法律教育。

    术则是用法律对贵族、军队、百姓进行管理,大概就是执法必严。

    势则是建立威信执行彻底,使所有人都臣服于法律,大概就是违法必究。

    这些都没错。

    问题在于法家强调建立这一切的是君主,也就是统治阶级。

    统治阶级拥有绝对的立法、行政、司法权且不受置疑,甚至连百姓的思想都要受制约,所有一切都应在法律规范下为统治阶级服务。

    于是统治阶级就凌驾于法律之上,想怎么改就怎么改,想怎么玩就怎么玩。

    许多人以为秦朝是法治国家……但实际上只要一对比就知道,这其实是彻头彻尾的君主集权、人治国家,是法治国家的反面。

    另一方面。

    就是这时期的法家过于片面,以为只需要法家就够,其它所有什么什么家都是蛊惑人心,都应该禁止、解散。

    幸运的是此时的嬴政只是部份听取采纳法家思想。

    以现代的观点来看这肯定是错误的。

    因为除了法律之外还有个叫道德规范的东西。

    道德规范就是人类社会中逐步形成的默认的善恶标准,哪些是好的哪些是不好的,靠自觉遵守,虽然不违法但却是不道德且受社会谴责的东西。

    道德规范与法律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发挥作用的。

    如果把所有条条纲纲都规定为法律并执行的话,那么立法、行政、司法等机构至少要再大上几倍,监狱住满了犯人国家还是乱的。

    反之,如果在国家的引导下社会形成了一个良好的道德规范,法律机构就省事得多,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。

    我国的道德规范相当一部分是来自儒家的“仁义道德”,法律思想则受法家的影响。

    也就是说,儒家与法家其实是可以并存且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。
    第(1/3)页